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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論述,其實都有一個共通性:我們把它視為是一個整體進行討論。但是,台灣並不存在一個「文化創意產業」,那是為了統整與論述上的便利性與以通稱之,其實:各國對文化創意產業範疇定義不一,甚至對該詞彙的用語也不同,在紐西蘭稱之為創意產業,韓國稱之為文化內容產業,但是內容與創意很大程度聚焦在數位與影音這一大塊媒體產業上,意味的雖然各國通稱不同,但是指涉的對象範疇接近。
在台灣,依照行政院定義,從2002年推動國發計畫開始,對13項重點產業通稱其為「文化創意產業」,顧名思義,就是台灣既要發展文化產業,也要碰觸創意產業的內涵,所以在主管機關上,廣納文建會統籌文化產業、新聞局統籌媒體產業、經濟部統籌設計產業與生活產業,而從13項產業在歸納成4大項產業聚落分類上,足見台灣的目標是,暨發展傳統藝術、本土文化,又要發展媒體與創意生活。
但是不管哪一國的分類,但是都可以發現:文化創意產業始終是一個通稱名詞,並不具有實質內涵,具有實質內涵與具體產業鏈者,乃被統整的各個產業─視覺藝術業、或是服裝設計業等,尤其,我們目前還是很難發覺「文化創意產業」本身在產業內的上下游分工合作關係,但是,卻可以在個別產業內發現它的核心/週邊扶助體系關係,以及上下游分工關係。
關於這一點,可以參閱我們在「政策牛肉」部分,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中從主計處行業分類中,所摘取的個別產業分類可以看到端倪:台灣發展文化創意資訊2-台灣官方所界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內涵

要提醒的是:個別產業無論其行業分類,我們滿不滿意以外,更重要的是,我們沒有「文化創意產業」整個的行業分類,換言之,台灣沒有一個產業叫做「文化創意產業」,但是有「出版業」、「設計業」等13項產業,你可以說,台灣行業分類不進步,但是反過頭來,也可以說,作為一個共主,文化創意產業僅具有通稱性,並不具有實質性,直既發揮效應的是個別產業,然而,作為共主與多國籍軍,文化創意產業究竟還能做什麼?

這樣,就不禁讓我們開始要反思,我們慣於思考的文化創意產業,就是在「思索方法」上有何漏洞?以及,我們是不是按照自己喜好、或是慣常站立的觀點位置,片面的去論述這個「統整性」的文化創意產業概念?什麼意思?諸如我是一個藝文工作者,對我而言文化創意產業此一統稱,就是以視覺藝術或工藝產品為主的思維,並帶入過去傳統以補助為產業經營方式的觀點,但是,同一「文創」掛的媒體界,卻是以收視率、票房為主,或是設計業是講求產業規模等面向,卻不成為前者關心之內涵,更可能隱含反映的是以下事實﹔
既然是一個通稱,通稱之下包含著既成體系、彼此類型不同的產業,產業之間是否再不全然彼此理解與發展更高層次的合作關係前,先在同一個屋簷下,進行產業間的論述鬥爭,加之主管不同,當輪流到不同部會主管產業政策時,則僅反應著某些產業、某個部會的思維而已?
在此先做提問,其他的想法容後再一步步探討。包括:台灣是要一個大一統的閱兵式文創產業?還是要化整為零,改單一編制為多國籍軍?

閻書孝  yooki2@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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