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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取得:台灣經月刊第27卷第9期 20049月《揉入「文化」「創意」另類的「產業」─專訪台經院文化創意產業研究中心朱正中主任》

 

 

1.      政體政策方向

缺乏完整周延的政策執行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即我國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推動方式屬於「滾動式」,一旦執行上遭遇問題就轉換執行方式,通常在推動某項產業之前,政府應該對整體情勢作出具體政策規劃後,再集合力量權力執行,如此才能避免執行人員在「滾動式」的政策執行與配合下無所適從。

2003年政府曾大力推動「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裡面有一項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國際藝術及流行音樂中心」,都是名字定出來後才去思考推動策略,這樣子要短期作出成效,下層執行單位又應該如何去配合執行,恐怕有難以預測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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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業定義界定不明

國內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不夠明確,何為文化創意產業?目前所有正名視聽的定義,但似乎不為外界注重。若是要完全按照遵照定義中的要件逐項檢視,恐怕很多產業不能被納入文化創意產業。早期內容只有十項產業,2003年增加到13項。

 

3.      從業者的心態

多數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前常接受政府很多免費資源,不太習慣自己提供擔保(對銀行貸款而言),而且對多數文化藝術工作者而言,常認為藝術價值是高於商業價值,卻因而忽略了市場價值重要性,再重視藝術性之餘常難以兼顧生計。另外,業者不能提出一個好的計畫書吸引銀行投資,又是另一個窘境。

之前文建會創意產業專案中在辦理全國巡迴服務說明會時,有一項業務是「文化藝術事業貸款利息補貼專案」,由文建會提供5%的利息補貼,但還有藝術家表示,為什麼政府不要直接給他們錢,或是將貸款改成借了不用還的。

 

4.      多頭馬車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一直缺乏一個真正指揮中心,現在是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委員會」主導,並由經濟部作統籌。現在主要是由產業縱向分工來作,也就是文建會、新聞局從事上游創意的部分,而經濟部則重於產業畫部份。這種做法要能有成效,政府部門之間要能捨棄成見並充分合作,然而過去政府執政常為人詬病的就是本部門之間協調不足,各部會的本位主義太強等,這一點實值得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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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材自:2005412日於東吳大學舉辦之「文化與經濟對談獎座」。並刊載於東吳社會學報200512月號第19P139-171

 

與會者:東吳社會系助理教授劉維公、清華經濟系教授劉瑞華、中經院社科所副研究員鄭陸霖、東吳社會系主任盧政春、東吳社會系副教授蔡錦昌、交大社文所副教授蔣淑貞

  
在劉維公發言,談到文化經濟在台灣的發展現況時特別提到第三部門,茲將該段全文抄錄於下:

在這篇報告裡面[1],它指出非營利的藝文組織的經濟效益,高達47.5億美元,商業藝術畫廊與拍賣公司是9.26億美元,商業劇場16億美元,電影與電視38億美元,百老匯的票房收入29億美元,四萬一千個非營利組隻工作機會,8500萬美元的稅收。我每次看到這個數據,也許大家還不知道現在的台灣的文化產業統計,台灣整個地區的文化產業能量,還比不上一個紐約市。另外想要強調的是,紐約市有15萬名藝術家,台灣整個文化工作者還加起來還不到這個數字。….紐約約有2000個非營利的藝文組織,台灣第三部門的力量一直沒有出來,這是非常不利的趨勢─台灣的第三部門發展不出來,對發展台灣文化產業就是一個非常不利的挑戰。  

 

(東吳社會學報,第19期:142-143)



[1] 該篇乃紐約Alliance for the Art的《Culture Counts: Strategies for More Vibrant Cultural Life for New York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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