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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問題20061002>-<文化產業的時代意義>扼要介紹(劉維公,05/2003,典藏今藝術)
對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其實從
21世紀開始成為一個風行口號,普遍流傳於民間與官方,叫了幾年,其實一直看不出成效,或更基本的說,看不出台灣究竟發展哪幾項產業比較適當,問題在哪?其中一個原因,我的觀察查,不只文化創意產業本身分布零散─無論產業規模或人才,連他的觀點都是零散,甚至還有不同陣營對立的狀況。我想透過蒐集到的一些文章,開闢一個專題探討,將各家針對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的觀點,無論對政策、對定義、對工具、對產業等,作一個彙整。

本次,是從劉維公在20035月,於《典藏今藝術》上撰寫的一篇<文化產業的時代意義>,文章約有五千字,是針對文創發展到2003年所發生的一些問題進行彙整與建議,文章開始是針對文化產業與文化工業的辯論,尋找一條出路,接著便是作者提出現在應該從要件、體系與異業結合的角度,思考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在多數「活動報導」、「觀後感」充斥的文章裡面,這一篇文章倒市值得閱讀。同時礙於篇幅,茲將三大要點,以及作者之建議整理如下:

一、
要件與定義

關於文化產業的界定,與其為了「精確」的定義與範疇爭論不休,重要的不如是掌握構成文化產業的核心要件。是否有必要尋找「定於一尊」的文化產業概念,本身即是一個問題。不同地區會因為本身的發展條件而對文化產業項目有變異程度不等的不同界定(英國的文化產業項目共13項、韓國6項、台灣10[1]等)。綜合既有的文獻資料,可以歸納出文化產業主要包含下列三項核心構成要件:以創意為內容的生產方式、以符號意義為產品價值的創造基礎、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二、
體系觀點

此處所謂的體系指的不僅是上中下游的製造生產體系,更是從創作、生產、流通到消費部門的完整產業體系。

1.      從產業環節看:我們常是以個別的文化工作者、團體、或是機構角度去討論文化產業,也常以單一部門去瞭解文化產業,但是文化產業是一龐雜的體系,是由環環相扣的產業活動所構成。若是某個環節出了問題,將會嚴重影響整體文化產業的發展。也就是從體系來看,筆者認為,定義問題並不是文化產業政策的最大挑戰。文化產業行業分類系統的建構,才是推動文化產業時所面對的棘手問題。因為若沒有先建立一套明確的整體產業分類系統,詳列出文化產業包括哪些實際的產業活動,政府將無法清楚推斷產業規模、結構條件、發展趨勢等,更不用談要如何做政策的規劃與制訂。

2.      從行業分類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是行政院主計處所訂立的官方產業分類方式,它是現今政府規劃政策與蒐集統計資料的重要參考依據。然而,由於文化產業是新興的產業,再加上過去對文化的缺乏認識,既有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對文化產業的分類相當值得商榷,亟需修訂。一方面,因為不瞭解文化,「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的文化產業分類往往不夠嚴謹。

因為不重視文化的經濟效益,「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常常將文化產業列為不需仔細探究的「其他項」。重要的文化產業活動如藝術品、古董等的銷售是與飼料、廢棄物、宗教用品等的銷售共同被歸類為「其他零售業」、「其他批發業」。藝術品/古董買賣與廢棄物買賣等同,


三、
異業結合

1.      缺乏產業直接實證資料─筆者(劉維公)在〈台北市文化產業發展現況與振興政策調查研究〉中,嘗試運用行政院主計處的「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資料,遷就其分類方式(包括出版、廣告、電影、電視與廣播、產品設計、時尚設計、流行音樂、藝文業等八項)(但實際上)資料範圍並不完善,但仍是相當值得參考的。在文化產業的風潮下,世界各國越來越重視文化產業的數據統計,而聯合國也正積極推動文化的統計測量工作,定期發表在《世界文化報告》,我國當然應大力投入這方面的工作。

2.      文創產業發展的重要性與跨界─也許有人會認為,與電子業動輒上兆的產值相比,文化產業的規模只能算是蠅頭小利。這透顯出來我們對產值的迷思,只重視短期與看得到的經濟效益,而忽略不論是國內外,文化產業皆是呈現持續與穩定的成長狀態。在英國,文化產業1997-2000年的平均成長率為9%,而整體經濟成長率則為2.8在今日,越來越多產業(手機製造業即是一明顯的例子)是利用文化(如手機鈴聲、圖案等下載服務)創造產品的附加價值,提昇競爭力與提高獲利率。在台灣,文化產業與觀光產業已經緊密的結合起來。

四、
三項要點以外的心態

1.      對政策而言─文化產業政策不該被狹隘地看做是為了照顧藝文工作者的補助輔導政策,它其實是政府針對整體經濟的時代發展趨勢所採取的積極因應對策。此一政策的對象是整個社會,受益的也將是整個社會。

2.      文化工作而言─文化產業化的問題出在文化工作者積弊難改的習性,一味地要求文化工作者配合產業的發展。許多人往往以既有的產業發展模式去檢視文化產業化所面臨的問題。

3.      產業從業者而言─這些觀念與作法以往多是以製造業、電子業為對象,其是否全然適用於文化產業,必須打上一個大問號。文化產業讓我們發現到,傳統的產值計算方式、產業體系分類等本身反而存在相當多的問題。當文化成為產業時,不一定是文化在接受挑戰,有時更是落伍的產業觀念與作為面臨到挑戰。

 

本文全文轉自孫瑞穗部落格:http://blog.sina.com.tw/sabinasun/article.php?pbgid=20402&entryid=145536

在以下網站也看的到:http://www.artouch.com/story.asp?id=2003051018726656



[1] 在劉維公創作該文的時間(2003)年是根據文建會之《文化創意手冊》界定出來的十大範疇,同年,由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所界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其實多增列了設計產業、品牌時尚設計業與創意生活產業,故在行政院官方的定義,台灣應該有13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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