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年前,樂生爭議到底是要拆多少的時候,小弟認為,關鍵在於古蹟認定與其過程,而不在拆多少,保留40%還是90%,或者是民間團體為政府、為公共工程單位研究到底可以怎麼拆這種問題。

這兩年過去,議題大概也冷了,不是傳出的就是怪手突然闖入、學生與院民抗爭的消息。到底要不要拆?到底要不要保留?以及,這麼拖對誰有利?對院民有利?對開發者有利?反過去想,如果拖對開發者不利,比如他們每天都在花錢、如果跳票還要賠款給國外公司、給政府的話,開發商絕對不能等,再多學生,開發者為了利放火都要把樂生給毀了。

今天這篇投書,夏教授暢談了公約、文化景觀的概念意義。雖然也頗為抽象,不過,也點出了,沒有認定古蹟,在既有的官僚體制,就是比較不利。

小弟就一直再想這個問題:我們的文化生活,如果要仰賴官方來開方便之門,要政府認定這個、認定那個,給款之類的,第一個伊於胡底?第二個是,拿人手短,政府如果已經有施政目的/優先性,那這樣民間的生活是不是要為政府作嫁才行?

還是,其實所謂「法治」社會,如果跟「法」、「政府」發生矛盾,不管誰對,政府就是有力量依法行政,把你剷除,所以勢必還是要仰賴政府的力量?

樂生其實是先前在古蹟爭議上的案例之一,最近一個是華山車站,我記得在台中還有個惠來遺址,也是具有爭議。則,似乎我們的政府大致上比較不傾向先認定、保存,比較屬於暫緩,甚至取消的態度。我的觀點,應該都跟開發有關,因為很多遺址通常位居精華地段,比如華山車站,或這個吵不停的樂生,都是黃金地段或交通要道。

那有趣的是,突顯出了什麼樣的發展思維,以及,我們是在這樣的思維下在推文創的。

還有,文創主流的論述,似乎跟什麼華山車站、樂生、惠來之類的空間脫節,但是,這些都是文化領域,也都台灣在地的歷史(不是倫敦的歷史建物)。很有趣的是,文創主流論述是跟這些脫節的。我想起前陣子詹偉雄副董事長在「冷水見解」裡面,談到文化,認為文化最重要,然後他提了幾個案例:太陽馬戲團、ipod、Room18、Prius綠色汽車、波爾多葡萄角、曼徹斯特足球聯隊....

http://ccindustry.pixnet.net/blog/post/24089125

以下附上幾個找到的連結:
樂青對於監察院糾正案的意見與連結:
http://www.wretch.cc/blog/happylosheng/9652980

http://docs.google.com/View?id=d7q9p9c_25gp2h5qht

公民新聞:繼續認識惠來遺址系列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7870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7871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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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文化景觀 為樂生解套
 
【聯合報╱夏鑄九/台大城鄉所教授兼所長(台北市)】 2009.07.05 02:37 am
 
 
近日文建會表示關於樂生文化資產之保存,將責成北縣府,要求盡速登錄樂生院為文化景觀。對台灣的保存戰線言,這算是一個突破口。

當然,對於樂生院保存爭議來講,這並非令人滿意的結局,也無怪乎學生仍要聚集於文建會呼喊「(樂生)需要古蹟保護,不要文化景觀」。但是,由於文化景觀是個較先進與寬廣的範疇,在執行過程中,還有一些折衝與轉圜的空間,這是政府對文化保存方面的執行能力與決心的考驗。

根據世界遺產公約第一條,文化景觀的相關定義為:人與自然的漫長與親密關係中,自然與人類聯合相加成的作品。文化景觀是一個相對進步的文化資產分類範疇,邁向更細緻與寬廣的地景景觀保存,而非僅侷限於建築物本身的保存而已。台灣在二○○五年修訂文化資產保存法時,引進了此一概念,卻由於實務經驗有限,未給予文化景觀足夠的制度與法令規範。

制定文資法文化景觀相關條目時,界定文化景觀之保存應以「維持其原有生產或生活等行為」為主要原則,因此採較低強度之管制。文化景觀在文資法中對其開發之限制、相關保護措施並無明文規定,僅要求其所隸屬之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定保存、管理原則,有時因地方政府在法條的研擬上歷時過長,該處文化景觀長期處於沒有明確法規保障的處境。如法定文化景觀的宜蘭二結圳,在登錄為文化景觀後將近一年,僅劃定保護長度,卻未進行保護範圍之明確規範,導致相關保護措施無法確實施行。

「文化景觀」採取較寬鬆、由地方制定的法規,固然較符合利於行政機關行事,或者居民生活起居與日常營建,卻也時常發生保護規則研擬緩慢、不明確的問題。這些問題對樂生院未來保存所形成的困難,清晰可見:捷運工程開挖的震動已使保存區內建築出現裂縫,很難撐過此一颱風季;非續住區建築無人修復,日漸腐朽。

基於監察院的糾正案,樂生院應立即被政府指定為文化景觀,然後,在後續的保存指定與修復的過程中,可以「涵蓋指定既有的重要建築物」方式解套,一方面,將全部院區登錄為文化景觀,另一方面,將其中具有歷史意義和建築價值之王字型大樓、蔣經國總統特地興建予患病軍官的經生一舍、體現折衷主義風格的七星舍與蓬萊舍一併涵蓋在內,達到指定為古蹟的效果。這些房舍與植栽、地形改造都是長期間自然與人為環境一體的作品,應一體適用,方能補足現行法規之不足,表現文化保存的美意。

樂生院是台灣特殊的文資保存範例,這些終生居住於此的院民,用他們遲暮的人生為樂生院爭取最後的保存,目標就是樂生院的建築物、聚落紋理可以被完整保存,這就是文化地景的保存,其理至明。這與以往建物使用權人,基於發展的利益對於自己房屋被列為古蹟避之唯恐不及的態度完全不同。台北縣文化局要充分發揮文化景觀保存寬廣界定的美意,在執行過程指定「自然與人類聯合相加成的作品」,樹立足供後日仿效的典範。

【2009/07/0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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