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有個投書,郝社長又針對文創進行意見探討。郝社長談文創也不是第一次了,不過一開始抽象,到後來立院開始攻防文創之後,論點就開始明確起來,比如基金與基金會的討論。

這篇文章應該是寫給馬總統的,至少是寫給行政院、經濟部的長官看。應該跟小老百姓關連不是很大。

主要也是說社長去大陸,看到對岸如火如荼的再搞,給大片的園區、給大量的優惠。其中提出點,小弟覺得很重要:「大陸之前還要向我們取經的種種,怎麼就換成了我們要回頭看他們的示範? 」仔細想來,大陸過去的確在學台灣,尤其在文創一期時,園區、辦活動、辦商展,甚至搞藝術家聚集等,台灣做的,大陸也做,甚至加大10倍。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對文創的理論,雖然尚未走奢華風,但是路數、觀點跟台灣也接近,比如,大陸也認為文創是英國人開始搞的,並且認為亞洲的日、韓是勁敵,而創意娛樂產業大國是美國,要大量的學習迪士尼等企業。也在前兩週,小弟在文茜週報上看到,杭州已經有可以外銷、質量俱精的動畫。

下面談了很多文創園區,談了很多想法、措施。小弟不禁一想。文創,需要的是這個嗎?尤其下面還談了過去的產業發展。郝社長認為台灣不是計畫經濟,這點小弟觀點相左,台灣過去成功,正是拜計畫經濟所賜,甚至不同產業,為何科技代工可以起來?關鍵也在於計畫經濟,關鍵也在於有人、有預算,甚至集峰支持。如果沒有,科技業無法應用、量產、外銷,也無今日的成果。注意,朱敬一教授曾經言到,生物科技產業跟科技代工業一起發展,30年過去,生技還是「6大新興產業」。

但問題是,下面談的「投資」、「貸款」、「補助」、「獎勵」,以及「稅的減免」....這些東西,你怎麼看?
還有,最後談到文創法、旗艦計畫,還希望有一個為數可觀的基金、打造氣氛...,你又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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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拼圖-馬總統需要「務實」的另一件事

2009-06-05 中國時報 【郝明義】

     最近,立法院開始討論起《文化創意產業法》,許多立法委員都召開公聽會,也有民間業者呼籲各界把握最後一次機會,提出大家的建言。

     然而,法怎麼立,怎麼修,都可能不盡如人意。甚至,進一步說,即使立法令許多人滿意了,但是如果政府相關部門在執行上卻是故步自封,那作用也大打折扣。上次說政府「採購法」之需要改革,以及目前行政部門因而有之的作業心態和方法的影響,正是一個例子。

     「文化創意產業」不論立法多麼完善,最終還是要看產業是否發展得起來。產業是否能發展得起來,關鍵得看一些企業是否能壯大得起來,在產業鏈上帶動上下游的發展。而這些事情是否能發生,關鍵又在於我們是否有一個可以讓「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企業自己成長、壯大的環境與氛圍。

     台灣不是計畫經濟的國家,也不是一切以政府意志為依歸的社會,但是我們仍然可以有自己的方法來形成這種環境與氛圍。這個方法就是政府明列政策,把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所需要的「投資」、「貸款」、「補助」、「獎勵」,以及「稅的減免」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定出來,並且公開、透明,讓有需要的企業可以使用。過去這段時間,民間多方多次提出以上的呼籲,但遲遲沒有看到政府有什麼回應。

     這是多麼新奇的主張嗎?這不是我們過去發展電子產業,以及更早一些產業就很有心得的事嗎?

     如果我們的記憶真的那麼差,都忘了自己過去走過來的路,那不妨參考一下現在對岸人家在怎麼做。

     不久之前,大陸一個城市的文化創意園區來邀請我,跟我簡報了他們的種種辦法。於是,我看到了書面上明列的這些政策:如果是根據產業發展需要而建設一些公共服務平台,提供最高「五○%的配套資助,單個項目資助總額不超過三百萬元(人民幣,以下均同)。」如果是建設或改建經過核定的大型數據庫,最高給予五○%,不超過兩百萬元的一次性配套資助。

     如果是原創的內容或技術研發,對於前期研發經費給予最高五○%補貼,不超過八十萬元的資助。如果是創新性很強的數位出版和文化科技創意項目,創造出可以形成對產業有影響的銷售收入,給予最高三百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如果創新作品或技術在國內外獲得知名獎項的,按獲獎金額一比一的比例,給予最高十萬元的獎勵。如果是產業化貸款項目,採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每個項目的貼息期限最高不超過兩年,貼息數額不超過兩百萬元。如果參加具有一定規模的國內外市場推廣活動,就會務費、展位費等按實際發生額給予最高五○%,單項不超過三十萬的補貼。

     如果因文化產品及服務出口而發生認證、境外投標費用,按實際發生額給予不超過五○%的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額度不超過十萬元;對企業因知識產權保護而發生的費用給予五○%的補貼,單個企業補貼額度不超過二十萬元。

     如果入駐園區,一年內給予每天每平方米不超過二元的租金補貼,補貼的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四百平方米…等等。

     此外,他們還口頭提出說明,如果是真正高創新性及先進技術含量的,還可以提供「三減兩免」的稅務優惠。如果是高層次經營者,薪資又可以如何減免稅等等。

     我一面聽他們做這些簡報,一面在想,這不就是一個政府可以就「投資」、「貸款」、「補助」、「獎勵」,以及「稅的減免」提出政策的參考舉例嗎?這些措施所想形成的,不就是刺激企業自己發展的主動性嗎?大陸之前還要向我們取經的種種,怎麼就換成了我們要回頭看他們的示範?

     我期待《文化創意產業法》終於能有一個符合大家期待的版本。我期待政府可以成功地推動自己所選擇的「旗艦計畫」。我期待政府撥出一筆為數可觀的文化創意產業基金。但我更期待政府實際的政策與行動,為「文化創意產業」創造一個可以自己成長、壯大的環境與氛圍。

     馬總統想要以「文化總統」而為後人記憶,這是需要「務實」的另一件事。(作者為大塊文化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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