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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有人告訴我有這則新聞,原來是大塊文化創辦人郝社長的投書。相較於過去希望地圖的大論述。這一篇把文創法在文建會、行政院的變革,做了一些深入淺出的介紹。

相當值得一看。同不同意這些觀點是一回事,重點是,這篇討論很具體,可以立刻反思,比對。

郝社長所提的四點,大致上我都同意。不過關於第二點「基金」,第四點「人才進用」可能要在討論一下。

首先在基金上。基金與基金會不一樣。最初基金的設置,是準備投資之用,而且仿效的對象應為國發基金類的措施(甚至可能就納入國發基金)。過去,科技產業能起來,原因在於政府基金做第一波投資,或者作為信貸保障,最後市場到達一定規模,私人資本投入,另外VC(創投)也進入。創投是針對新興、高風險、報酬高的對象進行投資。

市場化、產業條件成熟,基金具有相當的重要性。不過基金就算設立,要投資誰也是大學問。

基金會呢,跟基金意義不同。基金會,其實就已經有國藝會了,更或者可以將文創合併進入國藝會(端看方針設置)。如果有個文創基金會,那也只是消耗預算,跟其他單位競爭預算(甚至還有自主營運的壓力),而且又是個半官半民的財團法人而已。

基金與基金會,好社長比喻是老婆與老婆婆。很好。從概念上看,基金是打該市場/私部門,基金會是第三部門。差一個字,功能完全不同。其實這兩者都可以設置,端看需求與任務。

第二個是在人才進用。在文建會版,裡面有「並放寬公務員任用之資格」的文字。通常看到這種文字就會怕怕。被刪掉也不見得是壞事。對於人員進用,打破常規、任用資格,認定標準是什麼?為何大多數的人需要考試(還常考不上),有人就可以打破常規?
當然很多朋友舉出「專業」、「藝術能力」等語彙。但事實上,藝術/創作力都是很難判定的抽象概念,甚至,「補助」的藝術政策可能都爭議不斷(將抽象的藝術理念化為具體的金錢補助)。落選的人總是不服氣,跟英檢這種考試不一樣。

對鑑定機制,公平性,我們討論的很少。在「大論述」、「抽象論述」結束後,突然就要轉到「放寬任用資格」,沒有嚴謹的配套、辯論/激突。未來出事的機會很大。

在各種機構、制度,都紛紛要求「放寬資格」(比如行政法人)以前,不妨先建立一套各方都認可的「評鑑機制」,然後再彈「放寬」、「鬆綁」吧?

御賜黃馬褂沒有這麼好穿拉,不是每個人都是韋小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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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拼圖-政府應知「基金」和「基金會」的差別

2009-04-24 中國時報 【郝明義】

     去年,文建會繼經濟部之後的《文化創意產業法》草案(以下簡稱「文建會版」)出爐之後,因為仍然沒有符合各方的期待,遭到許多批評。各界人士提供建言,籌謀行動,希望能在該草案送進立法院之前,有所補救。

     進入今年之後,這些建言與行動,更趨積極。民間有學學文創為代表,召開涵蓋十六個行業的一系列討論,匯整出各方意見,以供政府參考。

     繼之,政府也有積極回應,除了馬英九總統親自主持「文化創意圓桌會議」的開場,全程三小時聆聽出席人士的意見,蕭副總統也銜命與各界後續開會討論,要把各界建言送交行政部門參考之外,今年行政院的春節茶會上,劉兆玄院長也宣布行政院將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自己親自主持。

     過去不論經濟部或文建會所擬《文化創意產業法》之為人詬病,主管機關是很關鍵的一點。面對台灣前所未有,涵蓋領域如此之大,眾所期許又如此之深的《文化創意產業法》,主管機關不論是文建會或經濟部,兩個單位都有其不足之處。因此在眾多討論中,政府如何設置一個跨部會的協調單位,類似李國鼎時代的科技顧問小組,是一再被提出的議題。所以,劉兆玄院長親自召集「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的宣示與行動,很令人振奮。

     最近,行政院新通過了一個《文化創意產業法》版本(以下簡稱「行政院版」),送進立法院了。且不論現在這個版本和民間這一陣許多討論與建言的內容之落差,光拿原先的「文建會版」來對照一下,也有令人錯愕之處。因為從「行政院版」裡,不但看不出層次提高到行政院長擔任「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召集人之後所應有的誠意與魄力,反而比原先區區文建會一個單位所提出的版本,還增加了許多空洞和倒退。

     我們來看這兩個版本的四點主要差異:

     一、「藝文消費抵稅條款」:「文建會版」裡,個人對「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展演之門票消費」,可以有一萬二千元的報稅扣除額;「行政院版」則刪掉了這一條,改為企業購買文化創意事業的門票來贈送給學生及弱勢團體的話,可以列入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二、「文創基金」:「文建會版」裡的說法是:「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行政院版」不見了「基金」,卻出現了一個「基金會」:「政府為投資、輔導文化創意事業,應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基金會」。

     三、「文創預算保障」:「文建會版」說,政府為了扶植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要保障「所需經費逐年成長」,但因為沒有註明應占GDP多少百分比而被人譏為沒有誠意;「行政院版」更進一步,不但沒有補充與加強,連「所需經費逐年成長」的字都刪掉了。

     四、「人才延攬進用條款」:政府因為缺乏文創產業的專業人才,不懂民間思惟,需要由民間舉才,因此「文建會版」規定政府機關可以「會同中央人事主管機關訂定公開、公平之資格審查方式,並放寬公務員任用之資格」。但是現在的「行政院版」不但沒有更開闊性的解釋,卻連這一條都乾脆刪除了,不見了。

     「行政院版」比「文建會版」倒退的這四點之中,「藝文消費抵稅條款」之刪除,近日引起的反應最激烈,討論最多。而我自己最好奇的,則是原先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所應設置的「基金」,為什麼卻變成了「基金會」?

     略識之無的小孩子,都知道「老婆」和「老婆婆」是不同的。有一點常識的人,也都該知道「基金」和「基金會」的作用是不同的。政府認為可以透過一個基金會來「投資、輔導文化創意事業」,不知道他們到底是把中華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看得多小?或者,把這個基金會的規模設計得多大?

     在馬總統表達那麼重視「文化創意產業」,親自主持相關圓桌論壇的開場,劉院長也劍及履及,親自召集「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而協調出這麼一個版本之後,應該跟大家有個說明。

     不然,就這段時間有那麼多各界民間人士跟著一起參加相關討論,投注心力而言,我這篇文章還可以另換一個標題:〈政府不應該拿人民的時間開玩笑〉。(作者為大塊文化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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