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長壽:
觀光和文化要合併,觀光和文化要為每一個部會所用,當然也要為外交所用,外交的資源非常的多,外交的人才也很多,外交和文化要互相交流,就是某些外交人員要走到文化領域去受訓,文化的人應該進入到外交去協助,產生交流。不久前英國駐台代表離開台灣,他發表了一篇文章,我看了非常感慨,他講到台灣到現在還在講101、還在講硬體,他們過去三年看的是漢唐樂府、雲門、食養山房、不老部落,但每一個都是我們現在推動觀光時沒有去做包裝的;我們沒有把它們當做素材,結果說到觀光,我們還在提日月潭、阿里山。
台灣文創其實是很有潛力的,例如,華山園區平常是一個空洞、非常沒有味道的地方,可是辦「簡單生活節」的時候,事前並沒有在香港做宣傳,結果香港來了幾百個人。


曾志朗:
政府可以幫忙民眾買文化展演的門票
我在推動職業棒球時看到台中市政府每年花一千萬元,來幫中小學的學生購買參觀的票,然後讓他們可以去參觀台灣的職棒,這樣培養觀眾和運動員。如果棒球可以做得到,文化活動也可以朝這個方向來做,政府從幫忙購票這方面來著手,讓我們學生從小就可以觀賞到非常好的表演和展覽,這點我們正在努力。


林懷民:
以劇場來講,導演有賴聲川、李國修、有林麗珍、吳興國,我們有這麼多名字真的驚人得不得了,但這些名字,全部在五十歲以上,下面的名字你就想不出來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現象?政府在文創裡幫助不多,大家就只是一直苦苦掙扎。.....事實上現在我們也有藝術課程,講米開朗基羅、王羲之,然後下面是考試,他是哪個時代的人,他的哪一幅畫長得什麼樣子,王羲之是誰……裡面沒有美的培養,沒有美感;我擔心文化產業也會走上這樣的一個道路,用意很好、過程不足,霹靂啪啦放幾個煙火又完了。

提到教育,很可怕的事情就是,教育部沒有把藝術學校當作一個特殊的學校,用一般的大學法來規定、來評鑑,結果就是平庸化,去個性化;教這些課程的教師和藝術家也幾乎變成公務員,填很多表格,負責很多行政上的事務;總而言之,本來我們有幾個有特色的藝術大學,現在通通拉下來了,我不看好,再說清楚一點,就算馬友友來執教的話,他也要發瘋,甚至他可能連教的機會都沒有,教育必須要鬆綁,這個問題非常嚴重;

我們常常也說到文化創意產業千頭萬緒,很多東西要跟著調整,比如說教育、稅法這些東西,可是我也不覺得我們可以像八爪魚一樣動,我們大概要抓幾個重點出來。以舞蹈來講,各縣市都有辦舞蹈先修班,小孩子從十歲一直培養出來,到了金字塔最後上面的大學,每一年舞蹈科系的畢業生兩百到三百個人,那麼一年的就業率有多少呢?不到五個,不到十個。教育從人才培養,創意發揮、產品製造,都一直要拉到國際通路,如果沒有把這個貫穿起來,前面很多事情,做了也是白做。

再來我們有個惡法,就是〈採購法〉,文化創意產業碰到它就很慘,〈採購法〉這個惡法不修的話,什麼都是假的,因為〈採購法〉找不到創意找不到品質。文建會有個新的規定,這幾年如果我們到國外去演出,政府的補助就只有兩種,機票錢跟布景道具,超過一百萬元就要經過〈採購法〉。

陳勝福:
台灣的文化創意工作者長期以來一直處於單打獨鬥的辛苦狀態,我常說,如果政府願意以對待一個非洲友邦的方式來扶植台灣的文化藝術或影視產業,那麼,他們將發展出令人意想不
到的亮度。
政府曾花不少經費在補助一些小型或剛萌芽的藝術團隊,但是這些被培植起來的團隊卻常苦無合適場地與演出機會。如果政府能鼓勵各地遊樂區與這些中小型表演節目結合(如:劍湖山世界、六福村、九族文化村、小人國等等),對演出團隊來說有更多露出的機會,對遊樂園區的來說節目將更豐富,對遊玩的民眾來說,買一張票不但有硬體設施可玩,還可以欣賞不錯的表演節目,如此一舉多得,可以讓文化與觀光做緊密的結合。
大家都知道要有更多硬體設施,文化的軟實力才能展現出來,除了台北的國家兩廳院、各地的文化中心之外,目前高雄的衛武營、台中的大都會、台北縣的台北大劇院都將陸續成立,硬體設施又增加了不少。好的地點、功能完善的文化建設,確實能帶動周邊的經濟效益,但是,這十年來,我們卻看到很多蚊子館,這意味著前期的規劃、溝通、瞭解不足與不專業或太過以政治利益為目的,讓公部門的建設變成一座難以處理的大怪獸,造成公帑的浪費。因此,期盼在進行硬體建設時,政府做的是功能上的考量,而非以顧慮選票來迎地方。


漢寶德:
一、 應該先定義清楚現在政府推動的是文化產業還是文化創意產業。我國和歐洲國家之間基本上有很大差別,台灣還是要把文化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分開,否則政府一推動,是文創還是文化搞不清楚,錢就砸下去,做不成事的。
此外,在文化方面,我們還是有很多基本工作要做的,這些事情不見得都有利可圖,但說到產業,不賺錢怎麼叫文化創意產業,希望政府要好好思考,先弄清楚文化和文創產業的不同,再去推政策。


二、文化也好文化創意也好,都有供需的問題,通常是市場問題,也就是大眾有沒有這個需求;文化消費涉及到的是大眾品味水準,如果大家沒什麼興趣,文化本身或者是文化產業都很難發展的。文化需要很堅實的民間基礎,就是要透過教育來提昇人民的文化生活素養,但我對我們的藝術教育改革是悲觀的,不大容易解決的。如果政府真有意思要解決,需要特別為此成立專案;


三、文化這個事情真的要產業化,是要專職機構來做,要非常明智、有能力來組織,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很難,不過這是必要的。文化轉變成一個產業,對文化界來講很難做,對經濟界來講也很難做,所以一定要有人能跨越兩個領域,這裡頭有很重要的兩個事情,第一,要看看我們國家最重要的優勢在哪,不可能每樣都要發展;第二,文化創意要能產業化、產品化推到全世界,沒有產業那是白說;藝術發展需要產業推動,需要一個公司來推動,像雲門有個公司來推動,一般文化團體靠自己推動,不容易有成果,產業化要有企業家的力量;而創意和產業需要政府組合起來。

陳明仁:
二、數位內容產業重新定位:「數位內容」對於動畫產業定位不夠明確,政府補助應清楚定向定位,更需考慮動畫產業之特殊性,重新思考補助方式,以求實際效果。

三、品牌和代工並重:
短期以國際代工為練兵策略,長期以培養優質動畫為目的,妥善經營自有動畫品牌。而在代工與發展原創及自製片之過程,均應可以獲得政府之資金補助。

五、建立認證中心與專業證照制度:擴大產學合作機制,建立國際認可的認證中心與專業證照制度,以符合國際動畫市場專業分工化的需要,除透過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技術能力外,並取得參與市場行銷與通路開發之機會。

六、保障自製動畫片內需:國內動畫以代工較多,自製比較少,應明文規定國內播放頻道須有一定比例播映國內自製片,並依據電視台所購之卡通動畫製作日期給予不同比例的補助,以擴大國內通路平台之需求量,帶動與刺激產業良性循環。

八、文化創意產業亟需橫向跨平台整合:文化創意產業是一種複合性的產業,需要複合性的政策。需各單位擁有跨平台共識,貫徹「各司其職」、「相互尊重」,才能真正避免文化創意產業淪為口號,齊力培養台灣優秀人才與孕育優秀作品。

郝明義:
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從政府開始,我們的社會對「文化創意產業」最常見的問題是:不但把「文化」、「創意」、「產業」三者分開來對待,更很容易把「文化」窄化為「藝文」;把「創意」窄化為「設計」;把「產業」窄化為「生產」。
多年來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的討論雖然很多,但太多事情只是在原地踏步,前面這兩點是問題的根源所在。要解決這個問題,政府和民間雙方都得努力做些事情。政府要做的事情是,重新認識「文化創意產業」對今天台灣的重要性,從〈文化創意產業法〉的立法旨意,到主管機關的設置,到相關的投資、補助、獎勵辦法,應有大破大立的思考,不能拘泥於過去的做法。

建議
(1)立一個真正有意義、有作用的〈文化創意產業法〉。
(3) 在這樣的精神之下,「文化創意產業」的主管機關應該是一個跨部會的組織,能至少發揮李國鼎時代的「科技顧問小組」的作用。否則,以目前〈文化創意產業法〉所涵蓋的十五、六個行業來說,有的傾向於以經濟部為主管機關,有的傾向於以文建會為主管機關,難以整合。
(4)主管機關應該進一步整合、界定〈文化創意產業法〉所涵蓋的業別範圍。
(5)主管機關確定後,應定出「文化創意產業」的五年計劃,訂出逐年的產業發展目標,以及政府可動用的經費。
(6)配合主管機構的五年產業發展目標及計畫,以及可動用的經費,〈文化創意產業法〉應該明列對產業的下列辦法:1) 投資;2) 補助;3) 貸款;4) 獎勵;5) 租稅減免。否則,政府空有預算及經費,始終不能
為民間產業所用。

張培仁:
請政府在興建各種廟堂式展演場域的同時,也注意到我們需要初期品牌與生活創意的養成環境。建議政府考慮在各種都市規劃方案中,納入本項思考並加速進行規劃實行,亦請考慮放寬文化創意產業在公共空間的使用,並針對初期小規模文化或創意品牌進行更便利之法令環境之調整。例如小規模文化創意品牌在戶外展演活動,創意市集活動,以及網路交易活動等的發票減免方案的規劃,以促動初期創意產業的活絡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其實有西方的投資模式與相關優惠措施案例可供參考,近年來週邊國家地區亦多有許多明確的行動,究其本質,最後的競爭因素,已經是生活價值的優劣比較,文化創意產業影響所及,將不只是在文化創意產業本身,亦非僅是未來經濟規模的推動,更是一地人民的心理感情以及自尊自信的象徵。


檔案下載:
http://vip.endiva.com/ncatw/files/literature/22/Fountain_file_472.pdf

資料來源:
http://www.ncatw.org.tw/pub/Events.asp?ctyp=EVENT&catid=2518&ctxid=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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