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中時這個在藝文版屁股的文章,首先從版面去解析,如果文創產業真的如外界所喊的這麼重要,他應該在前幾版,甚至是電子版的焦點裡面。
但今天你去看,他是在藝文版最後,連產品介紹都不如。版面,是媒體安排議題的關鍵,先從這個去觀察,文創到底重不重要?也無怪徐董事長落淚。

其次,這個民間(其實還有官員拉)面對文創法的反應:憤怒、難過,可見這個法實際上與民間期望差距多遠,比如,優惠方案尚未放入草案、數位與文創法切割、園區規定尚有疑義,甚至主管機關都遭到批評。
問題還是一堆,而且拳拳到肉,再仔細一看,似乎問題不在這些批判者身上,反而在法本身可能有脫節之虞。如果,這個法就這麼過了,看來不是徒具虛名,就是和格不入:比如李永萍提到的文創法為納入數位產業,如果從當初推動計畫角度區看,這很正常,包括從主管機關去看,也很正常,但從產業角度去看,是荒謬。

另外一個想談的是法的主管機關,草案中明示為經濟部,這點遭到當場很多批判。但反過頭去看,過去文創計畫一直都經濟部主管,法當然也暫由經濟部主管(未來當然規劃由文化部管拉),但現場提出的由文建會管,未必是好事,因為這個法這樣看來,諸如優惠、土地園區等,幾乎都是經濟政策擅長的法律工具,突然丟給文化人管,還是一句話:不是徒具虛名,就是扞格不入。

我記得數年前,李永萍等人曾推過文創法民間版草案,當時李局長還當立委,號召一批立委一起研究,但後來好像不了了之,她老人家也去做官了。則,不怕行政院提出一版本,這只是草案而已,還沒過勒,立法院也有立法權力,則,我們該怎麼請立委諸公及起行動呢?
翁金珠委員前幾天投書,對文化觀光部有意見。
5月以前,破報有一系列座談會,裡面也談到文觀部、文創法過;當時,還成立了「興文化」聯盟,則,立委、民間人士,也該動動了吧,對這個這麼關鍵的文創法。
還有,嚴長壽總裁也對文觀部有過意見,相信他也關心文創法,他也該寫寫些東西、串連一下力量吧?
這些是小弟立刻可以想起的一些民間力量。可布置新台灣人基金會、、台灣法學雜誌社、李永萍局長、徐莉玲董事長、林谷芳教授....

不過最後要給林谷方一些掌聲,文創人要資源,哭窮,是這幾年制式反應,當然文創的確需要資源,不然龍應台寫這麼多幹嘛,問題在,林可以有文化人的自覺,有自立自強的覺悟,這點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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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草案未完善 文化界炮轟
 
 
邱祖胤/台北報導  (20080919)


     喊了多年的「文化創意產業法」,至今懸而未決。十八日由新台灣人基金會、台灣法學雜誌社主辦的「文化創意產業之法律問題圓桌座談會」,會場炮聲隆隆。佛光大學藝研所長林谷芳幾乎破口大罵,學學文創董事長徐莉玲數度哽咽落淚,台北市文化局長李永萍則激動提出看法。

     這次座談針對行政院經濟部今年二月提出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相關條文做討論。該草案雖尚未被排入立法院會期審議,但內容已引起各界關注。

     像是原先部分人士提議,國民每人每年有一萬兩千元欣賞及參與文創產業的個人所得稅扣抵額,卻未被列在草案中。李永萍表示,「如果盡是鼓勵產業而不鼓勵民眾參與,節目再好而沒人看也是枉然。」
     
      李永萍對動畫、漫畫產業被排除在文創產業外深感震驚。她指出,國外從漫畫、動畫、電影、遊戲被歸為同一產業鏈,彼此息息相關。台灣曾擁有優秀的動畫後製人才,是歐美日卡通工業的最重要代工團隊,目前優勢已漸漸被大陸搶走,文創法的規畫不能任其自生自滅。

     至於「文化園區」的建構想,草案列出「開發文創產業區需要之公有土地,由各公有土地之出售機關逕行提供開發,不受土地法第廿五條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徐莉玲相當擔心會被拿來當作炒地皮的工具,應該針對文創產業的範圍定義清楚。「以後任何百貨業、大賣場是否都可以打著文化創意產業的名號成立大型購物中心呢?」

     她對草案中將文創法主管機關定為經濟部,覺得不以為然。她表示,未來主管機關即便不是尚未成形的文化觀光部,也應是文建會。

     而正當各界期待政府拿出資源加持文創產業,甚至要比照優惠高科技產業的方式,林谷芳提出反向思考。他表示,文化人自己要檢討,別的產業更苦,憑什麼文化人認為自己比較高尚,必須接受政府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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