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改成員投書蘋果,談要被廢除的廣電基金,小弟比較感興趣的,倒不是政黨問題,雖然廣電基金最被重視的就是這點,尤其台灣對政治、黨派相當敏感,一解讀就是政治,但是談來談去就那樣。

我倒比較注意的是,林對廣電基金、影視文化的觀點。過去媒體產業多少是受到廣電基金挹注、協助?不知道,小弟的觀念中,他的影響力應該不如國藝會對文化界吧?
則,小弟也注意到林所提出的三大點意見,尤其特別注意到下標:建議也從文化部統籌,不過,前陣子黃主委已經說了,文化部確定跳票。不過,文化觀光部設計上,的確是有媒體處,是可以將廣電基金下轄在此的。

台灣媒體缺乏競爭力,這個可以從很多角度去看,小弟倒認為政治鬥爭不是造成媒體缺競爭力的主因,
原因我想林、跟先前馮建三教授,甚至是沈玉琳都看到了,資源嚴重不足、資源被過多的媒體稀釋有關。
其次在精神、文化面上,台灣媒體高不高貴是一回事,更重要是彼此抄襲、沒有企畫與提案力,未來用網路看、高畫質、更高畫質都不是夢,但是台灣媒體擺脫不了的惡夢就是:設計、企畫力太差,內容無法感動。於是,通路或平台架起來後,仍不堪一擊。

更深刻去思考,我們需要一個什麼樣的廣電基金,繼而思考:我們需要何種的公共媒體?公廣集團?
第一個:我們子彈夠嗎?不夠、則要多少才夠?那有了子彈,誰來指揮?
第二,我們需要何種協助的策略?猶如補貼油價,是來申請的都給錢?還是怎麼做等級差異?又,藝術、創作是不公平的,有天分、有觀眾緣的作品就是差異很大,則,政府施政資源分配又講求公平性、合法性,兩難間怎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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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廣電基金不利影視文化(林靖堂)

2008年06月23日
蘋果日報論壇

執政黨教育文化委員會立委,初審通過刪除廣電基金法源依據「廣播電視法第14條之一」,並通過將廢止《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的決議方向。筆者聞之甚感訝異,以為廣電基金的廢止實為極不當之決策,試述如下。
立委決議廢止廣電基金的理由,以前民進黨政府放任廣電基金會逾越基金用途本分,變質作政治干預,以及扶植成立公共廣電集團的歷史階段任務已達成,兩項理由為由,堅決廢止基金的存在。然而,為了政治意識形態理由而砍除原用作台灣影視與文化產業發展良善用意的公共基金,本來就已積弱不振的台灣影視廣電產業,又如何振興?


 

由文化部統籌獎勵
若說立委欲意廢止的第一項政治性理由,則應可透過制度解決。方式之一,減少基金會董事選舉時,政府代表介入其中的可能性,並增化公民參與的機制,確立該基金會成為實質獨立之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非政府組織)組織;方式之二,修改通訊傳播基本法與組織法,將廣電基金管理之權限劃歸NCC(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讓NCC以獨立機關之姿,運用廣電基金輔導台灣傳媒市場走向良善,同時單純化新聞局政府發言人之角色;方式之三,劃歸未來政府組織再造後,新成立之文化部,由文化部統籌影視傳播產業之獎勵輔導。
若是立委欲廢止之第二項理由,則台灣公共廣電集團雖已成型,卻仍有諸多問題。一是公廣集團的經費來源,極不穩定而又多頭馬車,難以讓公廣的影視節目有伸展的空間;二則公廣集團被政府賦予諸多台灣影視文化軟硬體發展的重要任務,據筆者了解,公廣集團樂於承擔,卻常憂於資源不足與來之不易;三則,自黨政軍三退條例通過以來,華視成為公廣集團一份子,政府原承諾將編列預算給予華視附負擔捐贈得以使之運作不虞資源匱乏,然行政立法二院政黨輪替至今仍毫無動作,若廣電基金又將廢止,對公廣集團無疑是「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筆者希望,立委廢止廣電基金時,應思考台灣公廣集團的發展,同時修訂《公廣法》,將廣電基金部分財源直接納入《公廣法》架構之下,讓公廣集團獲得穩定資源得以運作。


 

業者共同提撥所得
第三,現今廣電法律架構,主管廣電業務的三項法令中,只有《無線廣電法》與《有線廣電法》,要求商業無線廣電業者與地方有線系統業者提撥一定比率營業所得,作為整體台灣傳播產業發展之用。此般用意在於,透過提撥基金,讓業者共同負擔社會責任,並藉由基金重分配的方式,回饋業者本身,提升自己的營業產值與節目品質,先進西方國家皆有此項機制。台灣為何不可?筆者更以為,衛星頻道業者以及台灣多家多系統頻道經營者(Multi-System Operator,MSO)更不能自外於此,而應當加入提撥基金的行列,共同提升台灣傳媒與文化產業的發展。
筆者認為,立院諸公不該因噎廢食,因為一個原可由制度調整的政治意識形態理由,讓原本立意良善,而且能使台灣文化產業獲得正面發展的公共基金就此廢止,實為可惜。


 


作者為輔大大傳所研究生、媒改社與傳學鬥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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