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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開始談到政府業務委外,也剛好從行政法人、華山開始談,版上又熱鬧起來,滿好。

也剛好,自由也開始專題性的探討ROT的問題,也給我們小方塊,感覺兩大報的藝文消息通常很多產品介紹,幫忙打廣告,但是,自由有時反而具有風骨,敢於批判。

下文,就是藝術家開始提出對政府『監督』的質疑,尤其是針對政黨輪替後,是否要概括承受?的問題進行討論。

政府在施政上,當然是有其一貫性,包括扁政府提出的國家計畫、施政方針,如果不是太意識型態者,新政府當然要全盤接受,但是針對有問題者進行修訂,當然新政府也可提出自己的施政新方針與計畫;而且,扁政府在的時候,國民黨在立法院也監督,不能說扁政府的計畫就與自己無關。

OT等延伸出來的效益,嚴格說我們還不知道,最多有個高鐵可以參照,但是高鐵因為涉及太廣、金額過大,也算是特例;
華山具有指標意義,至少對文化界而言,因為文建會好像會比照這個當作示範案例辦理,以及,他應該是文化界第一個、大型的委託商業機構執行文化任務的案例。
不過藝術家門已經開始質疑,小弟也覺得怪怪,但就是說不出來哪怪,只覺得『行政性的監督』,好像跟過去理解的政策監督有點不一樣,台灣的行政跟立法是分開的,與英國內閣制又不一樣(英國部長都是議員、日本也是),這是我初步理解上的不解,其他一些細節、方方面面的事情,以請各位朋友提供意見,諸如,以華山為例,後續可能產生什麼問題,不只在營運、尤其在監督。

今天系列出到第二,注意到最後一兩段的意見,記者似乎也動怒,點出的問題也跟小弟提出類似:怎麼監督營運?不過:『文建會負全責』之類的字眼,感覺壓力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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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究華山ROT4之1 藝術家呼籲:重新檢討華山ROT利弊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6/16 04:09
 
記者凌美雪專題報導


文建會所屬的華山文化園區,去年由前主委邱坤良發包、下一任主委翁金珠議約完成,並於去年11月與「台灣文創」簽定15年(期間文建會可收取費用共約2.5億元)的營運管理合約。


在新文建會主委黃碧端上任後,最早於十餘年前力主將華山打造為台灣藝文特區的藝術家湯皇珍,出面呼籲新主委重新檢討華山ROT的利弊,並獲得劇場人張鶴金、林胤瑋、社區藝活工作者陳幸均……等多位藝術家支持。


藝術家們主張文建會應就ROT發包的成敗、及日後對包商的監督負全責,但相關主事者的直覺反應卻是先問:是「哪些人」在反對?目的是什麼?為什麼換了政權才出來反對?而不是先通盤檢討整體案件的利弊得失,提出合理的解釋。


其實,華山的外包,不過是文建會所屬眾多閒置空間多種不同類型發包的案例之一,但因當初文建會希望把華山列為示範案例,才會備受各界注目。


文建會、承包廠商及藝術團體,可能各自站在本位的立場思考而有不同主張,但由華山的外包案例,我們或許可以拉高角度來檢視更多普遍性的問題。


比如,新舊政權交替,新任文建會主委要不要概括承受舊政權的所有政策?政務官做不好可以下台負責,承辦的事務官是不是不管做得好不好,只要換了單位就不用為過去的政策負責?政府單位拿納稅人的錢辦事,需要怎樣程度的透明化?可不可以凡事都以「不能公開的祕密」回應所有質疑?此外,藝術家的抗議有沒有受浪漫任性的情感左右?


自我檢討往往不小心就踩到自己的痛腳,想必是為難的!但是,政務官換新人、事務官調單位、藝術家不平則鳴……最後還是要回到問題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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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ROT相關背景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8/06/16 04:09
ROT:


一說是(Rent-Operate-Transfer),也有人說是(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意思是「租用(或更新)—營運—移轉」。完整的解釋是由政府委託民間機構或由民間機構向政府租賃現有設施,予以擴建、整建後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華山創意文化園區」的舊有建築空間,去年以ROT方式徵求民間參與投資,名為「徵求民間參與投資華山創意文化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引入空間整建營運移轉計畫案」。


促參法:


ROT的法源依據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簡稱:促參法)。華山的ROT,依文建會評估,投資廠商需先為空間整建、軟硬體設施建置投入上億資金,預估至少第九年開始才有回收,因此,合約期限為十五年,並引用「促參地上權租金優惠」,以此推估出約3.5公頃的土地面積,每年租金約1500多萬元,另有定額權利金100萬元,日後承包商再依稅後營利繳交變動權利金(文建會將變動權利金比例列為機密)。


台灣文創:


全名「台灣文創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是由遠流出版、國賓飯店及仲觀設計顧問組成所組的「台灣文創聯盟」,取得華山ROT之後正式成立公司,可說是專為華山ROT案而設的任務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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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究華山ROT4之2-細究華山ROT4之2
記者凌美雪/專題報導

關於把文創園區的閒置空間ROT究竟適不適當?以及部分藝術家不斷針對華山的ROT進行抗議,並期待與新任文建會主委黃碧端進一步溝通。等了兩、三天後,我們終於等到主委的電話回應。

黃碧端一開始便說:「ROT沒有哪個地方特別應該或不應該,而是在衡量權利義務時適不適當的問題,目前應該還沒有損傷到藝術家的權利義務。」

黃碧端認為以華山的發展來看,草創期大家享有比較多自由,是因為還在規畫,但最後也許經過很多考慮,決定交給外面做,就形成比較多限制。但這是不是意味著之前沒有很具體做法時,才是保障藝術家的權利?黃碧端對此持保留態度。

「我也滿能理解某些劇場工作者的想法,但華山也不能長期維持在一個沒有具體做法的狀況。」至於這個舊政權時期所決定的「具體做法」,黃碧端要不要概括承受?她的回答是:「我也沒有別的選擇了嘛!」

「因為當時已簽了約,有權利義務的對應,雙方達成協議,我只能就常態下、在法律規範下,既已簽約,就尊重!」黃碧端說,「文建會是個政府單位,不能說跟人家簽了約,卻又說不要。」

針對華山文化園區目前的整體規畫與進度,黃碧端表示,她還需進一步了解,「我會再跟王榮文(台灣文創董事長)及相關同仁仔細討論,了解雙方的做法及想法。」黃碧端希望能共同找出皆大歡喜的答案,她說,如果時間允許,也會跟藝術團體見面。

既然對於舊政府時期所留下的政策「不推翻」,那麼,不論既往或未來,新主委都應該要「概括承受」吧?黃碧端似乎也不全然同意,在回答相關問題後,她反問記者:「你有沒有問過王榮文呢?」

一句簡單的問話,如同拋出一個更大的問題,「難道新主委認為,在文建會疑似『利商』的ROT發包結構下,華山的發展成敗,是應該由廠商與文建會共同承擔,所以納稅人不應該要求文建會負全責嗎?」

當初廠商的競標計畫不是針對文建會要求量身訂做的嗎?廠商日後對華山的軟硬體建設及活動,不也都要凡事向文建會報備、受到文建會的監督嗎?人民繳稅、選新的政府,不就是對政務官有新的期待嗎?人民討公道當然是寄託政府官員出面,豈是對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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