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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另一個筆記,是新象的許博允投書。先說一個背景資料,他就是引入大長今的台灣代理公司老闆。

他的投書在馬團隊上任前,包括宣示文化預算提昇到4%,具有喊話的意義。
不過我注意到他的言論,果然是立場決定言論,他作為一個表演藝術的代理公司,對文化政策、預算的用途,自然跟他的立場(利場)脫離不了關係。

比如他裡面認為國內館所不夠、比如他認為國藝會經費不足(國藝會掌藝文團體補助)、比如他主張藝文生產零稅率、反對將成本轉嫁給主辦單位的外僑稅、放寬土地利用目的、

先可以注意他的行文,前幾點描述較為仔細,而且跟他的公司有直接關係,後幾點雖然遍及文化創意產業,但就比較綱領性,可見輕重之別。
第二個,許採類似5年500億元的方式,跨年度編列與執行文化預算,5000億元不是小數目,中央政府一年預算才1兆5000億元。
許的主張,跟先前其他朋友對藝文政策的主張,部分是有差異的,或許可比較一下,以及,你贊成哪一個主張:
1.官方協助補助消費者(列舉扣除額或免稅),從此刺激文化消費市場,減少或取消藝文生產面的補助,減少蚊子館。
2.文化關稅,對外國來台團體課徵類似汽車關稅,將資源挹注給本土團體。
3.限演制度,類似韓國電影螢幕保護制度,直接限制外國團體公演數目。
4.政府除協助本土團體補助等事宜以外,需協助國外表演通路的打通。
5.全盤開放,促進更多文化交流。
6.官辦民營,以各類外包、OT等方式執行文化政策。

文創的討論其實不會少,許老闆也出招了,他的言論會比小眾團體更有威力(他還可捐器材給反貪倒扁總部),在不一樣發言位置、實力下,不同的文化政策建議,除了力量不對等以外,更重要是後果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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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筆記本》文化預算四年五千億
 
【聯合報╱許博允】 2008.05.19 02:35 am
 
 
馬蕭組織的新政府明天上台,人民期待革新國政是勢之所趨。然而在詳閱馬、蕭競選時的「全方位文化政策白皮書」之後,期待的心情卻掉落谷底,甚至升起一股寒意。

蓋「文化政策白皮書」的列條及字裡行間,令人感受到決策者將所謂的「文化」作為政治、經濟、外交、兩岸等的籌碼,在觀念上有「本末倒置」之感。且在『以文化為核心的全球佈局』的內文裡,「開發觀光事業」占三分之一的篇幅,『觀光』居然取代文化成主角,不禁感嘆。

當然對於「文化論壇」、「文化諮議組織」的設立應予以支持,立法「文化創意產業法」及成立「文化產業發展中心」雖以經濟考量為緯,但無可厚非。設置「文化外交基金」及「台灣書院」雖為政治外交考量,但仍屬較優質的政治外交,法、德、英諸國均有類似機構運作百年了。

最為遺憾的是,這份「白皮書」卻對「改善」原有之貧乏的「文化環境」隻字未提;再則將文化預算提升為總預算4%,仍然偏低。這是筆者認為新政府的文化措施修繕的當務之急。

我認為,文化總預算(不包括觀光事務預算)應該提升到四年總額5千億元。其主要分配額如下

一、將國家文藝基金會之基金由現有的佰億元提升至仟億元,可採逐年分撥補足。

二、積極建造文化硬體設施:日本1956年開始著手建設持續至今,平均每周就誕生一座專業表演藝術場地。僅東京一都市就每三個月蓋一座場地,50年下來已有200個場地,全日本至今已逾3,000座。台北這20年來,僅出現一個「新舞台」(且為民間所建)。同樣是首都,韓國首爾戰後至今,建造專業的表演廳是台北的三倍多;就連後起的中國大陸近15年來起造的表演場所急起直追,已完成逾百座,且大半為國際建築名家所設計。

三、每年提撥200億元,作為徵收三級以上古蹟之土地與建物之補償及人事行政、整頓、修繕及管理等之費用,四年800億元為第一期預算,並逐步開發為觀光勝地。

四、對於文化軟體、人材培養、產業開發、行政管理、公設文化團體、擴增新項目及部門、文化藝術獎勵、藝術研究發展、文化器材、文化補助、媒體宣導推廣等費用,首年預算估計350億元,逐年增列,四年總額為2,000億元。

此外,我對如何營造有利發展藝術文化的環境,有以下七點建議:

一、創造「零稅率」的文化環境:落實文化製作、文化消費「零稅率」政策的大方向;尤其是表演藝術更可制定減免法人與自然人「文化消費」的各類減免稅額等。

而企業、法人或公民贊助藝術文化和體育活動,可大幅度免稅;人民參與藝文及體育活動可抵扣所得稅。如此估計全國立即可增加30%以上的文化及體育參與人士。

二、取消落伍的「藝術家的外僑稅」。此稅目前已變相轉嫁至主辦單位,加重從事者的成本。

三、放寬文化獎助條例的範疇:現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公共建築應造價1%,設置公共藝術。不應只落在視覺藝術的部分。忽略了其他藝術,建議應開放補助動態藝術、文化活動、文教基金會、文物館、紀念館、聲音或影像產品的製作等之用。

四、放寬文化地目使用範疇:都市鄉鎮土地規劃,時空環境已改變,應以文化優先採彈性變更條例。

五、立法鼓勵民間投入文化公共設施:

1.大幅獎勵建築容積率,其獎勵與融資率,應該大於該投入建造文化公共設施之總經費等方法,以強化民間投入建設公共文化設施的措施,可定名「公共設施自然衍生獎勵法」。

2.私人捐地、獻地做為文化公共設施用地,應將原有地目歸零處理。並表揚及獎勵辦法,至少應得以100%免稅並獎勵之。

3.私人紀念館的設置難由政府承擔它的經常門的營運,可以釋出優惠政策以協助專業團隊投入經營。

六、設立新的文化機構:中央研究院應增設「藝術院士」;設立如法國之「藝術行動部」。

七、設立文化特別金融法或文化貸款:設立文化事業優選貸款之權利。可設立特別審查會,審查文化創意產業、文化製造業、文化硬體建設之貸款。

(本文作者為新象創辦人)

【2008/05/1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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