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新朋友上留言,也或許是更正說法的,我本想回應一下就好,不過發現,幾個點可以繼續談,我想,如果就是每天浮光掠影的聊些些消息,那就沒啥意思。如果有幾個點,可以開文來專門討論。
第一個要對吳導演說,注意您用那張金髮由物的照片,小心侵權;我前陣子讀本書,本站也有談到,就是LESSIG的大作『誰綁架了文化創意』。裡面某紀錄片導演用了幾秒的新普森家族,被電影公司要求支付數萬美元,縱使該片不是商業用途。
不過要被告,也要朱學恆第一個被告,他用的更多,先前還用很多李家同杯杯的照片。
第二個,還是金髮尤物(那女主角好像在好萊塢還當製片吧?),我覺得說他是芭樂片沒關係。我也不認為,您公開宣稱他是芭樂片有多糟,影評也會說他是芭樂片;但是值得注意的,一個芭樂片在一個完整製作體系的電影產業內,一樣嚇嚇叫,風靡多少臺灣的少年少女,什麼哈拉馬力、倒數第二個男朋友之類的,觀眾都知道爛片,但是一樣要看,擋不住。我覺得不只是製作資金、製作水準問題,這點我想吳導你已經提到,
我所知到,好萊塢非常精準的在計算市場、標的對象,包括投資在通路、媒體宣傳資金非常多,我記得,李安的電影,美商投資1億元,其中有2000萬用來通路宣傳,不只是大手筆與否,是比例問題。注意他們是這麼在玩大眾市場的。
第三,我看了吳導比較完整的文。談到諸如工人。我想說,你們不是工人,因為沒有勞基法,或是相對的勞動保障。媒體相關法律、文化相關法律,很少有這類保障吧?文化人不是勞工。
對付出勞動、獲取報酬的觀點,文化人因為法律上不被視為是工人,所以不受工人保障,我知道吳導使用的工人,應該是勞動者概念,當然勞動會有很多理論,但我想提比較現實的是,法律與施政保障,涉及的是認定,最明顯例子叫做貧窮線,貧窮線以上者,不一定活得下去,但一定收不到補助;
我想提這個意思是,配合先前談到的第三機構,我的推想認為,應該透過藝術家、甚至所以文創相關的業者、學者、工作者等,草擬一套法律,這個法律是針對創作者保障的,它包含藝術家適用的保險制度、平均薪資制度、協助機制、合作制度等,作一個規範,然後跟行政單位對話、跟立委對話,台灣有兩個機制可以提法案:行政院跟立法院。所以要跟他們溝通(但溝通過程會被打槍、消減)。
如果只是單一藝術家、或幾個藝術家,會被視為小貓兩三隻,沒有力量的人,在社會不會被重視但如果連署了100個團體、300個學者,有具體的法律草案(而不是什麼選前那種文化人集體發夢),會漸漸形成社會壓力的。
第四個,談到製作人制度。這個先前我聽過,不過想提一個,過去臺灣有中影,李安等人士從那個製片體系出來的;現在,你們都要單打獨鬥的。怎麼會侯孝賢去籌資金呢?侯不是導演嗎,我的印象,導演應該是籌畫一部片子內容面的東西,則內容以外的東西,才是製片(這是很粗淺的分類,內容以外,我認為就是資金、設備、其他技術人員、場地等),導演應該專司拍攝。怎麼台灣的導演都還要身兼籌資、甚至宣傳(最近在宣傳的就是豆導),我記得林靖傑去年宣傳的時候上山下海,連政治人物都接觸,這是什麼生態使之如此?第一個要問,生態如此,還要拍片嗎?第二個是,如何提出新的嘗試,突破生態困境?
現在石油快沒了,很多國家(除台灣以外)都在找替代能源,意味總體自然生態發生改變,人類被迫找新的出路,則,電影、藝術一定也遭受環境壓迫,還有沒有其他新模式的提出?
我記得去年底,曾聽過一個訪談,有個小電影公司(抱歉忘了名字),他們主事者原本在大電影公司服務(好像當企畫、行銷之類的),後來希望自己拍電影,幾個人出來籌公司,第一部戲其實有回收,但是過程驚險,因為他們好像估300萬,沒想到預算拍下去才知道要加一倍,幸好通路包括後續發行有回收,勉強打平。但主事者也直言,他們真的膽子很大,搞不清楚狀況就拍。
豆導,我記得前陣子他去上大小S節目,說他拿了輔導金,還是要去籌資,他媽媽在電影裡面跟他說:就去拍電視劇賺錢、賺夠了再拍電影(據說這應該是他媽媽真實的對話)。
第五個,我大概看了一下吳導演提的幾個片子的預告、介紹;片子本身都很有反省力,其實說真的,國片是非常草根的東西。我個朋友跟我說,他也不是什麼影人拉,就是個觀眾;他說國片搞成這樣,就是缺中產階級消費的片子,說的太多反省、批判、本土,結果失去娛樂性。
反高、包括現在萬人考大學,其實具有反省力(不管我們同不同意其主張),我今天一個累的半死的、想泡馬子的,反高其實沒有娛樂性,真的不如看金髮尤物、冰原歷險記。因為看了出去,有談話的熱度。先前提到,好萊塢布建在廣告、通路等非常用心,他所造成的是一種話題性,透過話題性去銷售,觀影後還會有觀眾之間的交流迴響。其實作傳播研究的人可以發現,很多時候表演、展覽、觀影不在作品本身,而在觀眾彼此互動連結的網路。
口耳相傳、朋友介紹才是販售的關鍵,尤其拉幫結夥對藝術表演、電影市場相當重要,因為他是連結彼此感情的中介,這個角度看的話,其實『具有批判性、社會意義』的作品,反而意義不高,金髮尤物因為很俗、直接、好笑,『具有當下的熱度』,反而脫穎而出。
黑澤明有名歸有名,大多數人也沒看過他電影,千秋王子拍的電影倒看了不少。
第六個,談到文化基金會,其實先前我們在討論的是行政法人兩廳院。文化人鑽法律漏洞,自我批判的力道好像弱了很多,其中,有文化『行政人』在找洞鑽的時候,其他文化人也靜聲的很多,或許可能,他們認為『搞不好那天我也可以分一下』、『不要打破表面和諧』之類的思考。
文化人也要求彈性,因為他們說既有法律諸如採購、人員進用等受到高度限制,對文化施政不夠方便,所以要透過非政府機構,執行政府預算。這個宣稱,前半部是對的,但是提出的方案卻歪掉。
台灣很多法律都過時,最被詬病的就是採購法,最近杜部長出寫真集,據說每次採購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因為採購法如此規範。其他諸如人員進用,公務單位都應考試服公職,假如我們想請林懷民當文建會的第一處處長,直接指揮藝術事物,現行的體制是要林老師去『郵局買簡章、報考高等考試』,這像話嗎?
法律的確有問題,或者不夠完善,但問題在於:你雖然掌握行政職,但應該透過提法案、修法案等方式,或請法務部、研考會等單位(具體行政流程我也搞不太懂)去解決法律面問題,然後套一句馬英九的口頭禪:『依法行政』才對,不然不要當公務員、當公務員的頭頭!
我們批判達鎮案,卻放過兩廳院、文化基金會,是我們的標準有問題。
又有人說,修法時間很冗長,來不及改變,但是,修法是一個社會過程,從中匯聚力量,意見,甚至彼此鬥爭。先前我們提過對創意人進行立法,一定很冗長,天天被打槍,比電車男還鬱悶,但是這個過程就會匯聚力量、意見,文化基金會做了什麼?妳知道嗎?我不知道,他們跟文化局推動什麼?我也不知道,兩廳院匯聚什麼藝術家、意見?不知道。我只知道獅子王快上檔了。
第七個,我看到輯米提到的窮藝術家等問題。發展政策的思維並沒有預設一定要怎麼做。他可以是放任不管、也可以國家主義;台灣的施政思維,我的觀察比較偏向以成功、大型的案例為主,所以妳去申請補助等,如果有規模、有成功過的,不管那個產業,其實成功機率較高;扶持新銳、貧窮藝術家,除非被強迫,否則我推想要看到『施政成果』的邏輯回去推想,應該很難;這一點民間若不集結力量,政府沒有必要改變既有的施政思維與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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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生態(10)
我認為 電影 乃至文化產品有社會批判性很好 問題是 說故事的方法
乃至 國片的問題 其實不在主題 而是說故事的態度與方法
今天 文化人若以高尚左派自居 想上對下的對社會說教 則拍寫出來的作品 就很無聊 概念密度濃厚 一般人不懂也不想懂
我之前舉新加坡批判政府的那個電影作為例子 是因為他用很幽默好笑而且大眾電影的手法去講故事
故事 是可以既批判又深刻好笑的
但這個標準 應該是以受眾對象為依歸
而非創作者
讀者反應理論明明出了好多年了 台灣的創作者卻還是生產者至上論 和市場明顯脫鉤 卻又瞧不起用普羅語言傳遞文化內涵的東西
我認為金髮尤物 內藏的是很深刻的批判力道 金髮尤物本身 就是在批判美國人對金馬美女的漂亮無腦
但好萊塢懂得如何在一套電影敘事裏安排各種階層的人都能接收到的潛文本 且以幽默輕鬆無負擔但卻能引發討論的方式來說這個故事 然後再賣出去 是首尾一套相當綿密考慮過觀影效應的產出
就出版的角度來看 考慮發行量以及發行後的社會效果是理所當然的 因為 一部作品完成而不被廣泛閱讀 引發討論 進而推動社會觀念的變革 則無論導演/創作者說他有多棒 就都好像風吹動了沒人的森林裡的樹一樣
關於第三點,不知道準政府文化政策的所謂催生文化創意產業法是不是要制定您提的,倘若真的提出,那麼文化人的確受惠。
製作人制度應該要是各種文化類型都應該要有的,電影、表演藝術、純藝術、文字創作等等。不應該一直讓創作者自己身兼多職,進而消耗作品能量,觀眾又抱怨國內作品不值消費。
另外,我不同意您提第六點的假設性,『或許可能,他們認為「搞不好那天我也可以分一下」、「不要打破表面和諧」之類的思考』,您這樣的觀點不正落入文化人認為商人"或許可能"就是唯利是圖的相同思維中?倘若這是您提出的要求文化人自我批判,我可能還是要用您的觀點來請您自我批判。
我覺得我們可以就事論事,而非一天到晚貼上你是藍或我是綠的標籤,那些假設性的人性論點都是可以被套用在任何標籤上面的。
文化人的確需要社會各界協助,他們用自己的語言說出,也許就是因為他們的工作是在腦內的想像,造成無法在這個實質利益至上的社會受到重視,所以才需要各界以更寬闊的視野來對待之,否則彼此的對立,到底對大環境以及納稅人有什麼好處呢?
您願意持續監督文化行政,不只是監督『被國家機器監控』而已,還要監督一些奇怪的機構、法人,那這樣監督就更全面。
這部分我主要想說的是,文化人若能自律、對不合體制的措施率先自我反省,我認為做社會批判,就更有力道有資格當楷模。如果社會不公義都說的很大聲,但是遇到文化行政時,就會出現息事寧人的態度(或許您不是),那這樣就怪怪的。不認識的人當然好批判阿,我也會,但是當有機會掌握公資源的人,是我們的朋友、老師、親人時,老實說批判違反慣性。尤其違反東方文化。
前兩天有個新聞,巴西青年感覺台灣:人跟事情是綁在一起的,開會不敢提出不同意見,是因為反對對方意見,等於反對對方,這個文化要素,也可能再批判、反省中出現。
繼續下來探討文創法問題。
文創法去年有個新聞,他已經報到行政院,跨部會探討審查已經通過,不過尚未進入立法院,所以都都還是草案。
文創法也因為還在研擬,所以資訊比較不公開,如果查一些報導、論文,其實文創法比較是宣示性、基本法性質,沒有這個法,就跟現在一樣;有了這個法,多一個宣示文化創意產業應該被國人重視。
我要提的應該不是這個法,因為我有這個IDEA,是看到歐洲立法的一些訊息(本站的專題探討,可以去看看)。
我的印象裡面,文創法應該比較重產業輔導,諸如園區、政府應該要採購文創產品、以及宣示我國文創產業範疇之類的。
但是先前新聞也提到,文創法只要碰到錢,或其他具體的事物,會被財政部等單位打槍,因為相對提不出產能、產值,若貿然降稅、減稅,會侵蝕既有的稅務收益。
所以也有網友們非常關心文化消費減稅的事情,其實官員們都有想過,也都去爭取過,既然我用的文法是過去式,你就知道我的意思。
最後談到藝術朋友的語言,每個人都會因為他熟悉的語言,而受到限制;
當火災的時候,人們驚恐的對119說:火!好大的火!
但119需要的是:重慶南路一段一號4樓發生火災,請5分鐘內消防車來。注意這裡小巷子很多,不要開太大的消防車,不然進不來。
更寬廣的視野,的確需要,要求別人對藝術家寬容,當然需要;但是反過頭去,藝術家本身也要做些功課,或做部分程度的妥協,或許要學學其他領域人們說話的方式,說些人家聽的懂得話(因為我常聽人家說,藝術家的話聽不懂,為啥這個美、那個不美,搞了半天還是不懂)。
ZEN提到的電影問題,我或許這麼理解:影人拍片具有反省力,很好;但是說話的方式我們聽不懂,也沒興趣懂。
這個又讓我去思考:面對文化消費不盛原因在哪。
是藝術家不願意改變說話方式?
還是大眾水準不夠?目前我聽到的說法是:大眾水準不夠,所以要被『教導』、『灌輸美學品味』。
但大眾好像都懶洋洋的,總是美學程度不夠,永遠需要被藝術家教導。大眾很固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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