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我不是搞這一行的,對公法人是啥,真的搞不太清楚明確定義,好像也沒有法條可以直接告訴我們。
不過在一些諸如民法概論裡面有。

我直接上知識+查看看,這樣最快。
發現,公法人的意義是:「依公法規定成立之權利義務主體」
台灣只有三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其他。
其他也只有兩個:農田水利會、中正文化中心。

查到的知識+網頁: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007080409522

這個網頁最後說,兩廳院是行政法人的公法人;看來普遍存在民間的看法是,兩廳願是國內第一個行政法人。
我對這個非常關心,因為如果台灣有行政法人了,則距離南韓『文化振興院』的行政法人就越來越近了。
我立刻上網查,找到一份2004年聽過的設置條例:
http://www.cpa.gov.tw/cpa2004/mporgan/download/MPOG94092804.pdf

第二條就說,兩廳願是行政法人。
可是,這個算是子法,那母法呢?

上GOOGLE一查,一開始查到人事行政局送審的意見:
http://www.cpa.gov.tw/cpa2004/pllaw/PLRL6854P.html

行政法人法草案(94.8.8函請立法院審議) (94.08.16)
           
一、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機關(構)法人化,行政院經參酌先進國家立法體例,並考量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擬具「行政法人法」草案,期由行政法人制度之建立,將不適合由行政機關推動,亦不適合交由民間辦理之公共任務,交由行政法人處理,同時透過鬆綁現行人事、會計等法令之限制,並建立行政法人內部、外部適當監督及績效評鑑機制,以達專業化及提昇效能等目的。另一方面,行政法人亦參採企業化經營理念,以提昇經營績效,並透過法律制度之設計,對未來政府所為之補助、行政法人財產之管理及舉借債務予以規定,使其正當化、制度化及透明化。此外,對於現職員工權益之保障,亦採「保留身分、權益不變」方向規劃,期以「溫和漸進」方式達到改制之目的。基此,本法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當有助於適當縮減政府組織規模,使公共任務之執行更有效率,並為我國組織改造締造新的里程碑。
二、案經提行政院第2942次會議、考試院第10屆第143次會議決議通過。

9400808送請立法院審議版.doc
http://www.cpa.gov.tw/cpa2004/pllaw/download/PLRL94081601.doc

這一份是考試院先前的新聞稿:
http://www.exam.gov.tw/newshow.asp?1334

注意最後一段:『行政法人進用的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若真的依照此法設置的兩廳院,則員工、包括董事長,都不是公務員,不受公務體系與議會監督(預算也是)。

但是,兩廳院設置條例說,它受教育部監督,那兩廳院出事情,立法院可以管嗎?若行政法人法通過、依照行政法人法設置的兩廳院條例,不能。
但是現在兩廳院自己的條例呢?

從幾個面向去看,可以判斷兩廳院是否真為行政法人。
第一在預算與監督,根據19-20條,教育部對兩廳院有審核權限,還要定期報備,以及,兩廳院都還要受到審計部監督,我的理解,立法院可以對教育部提出的兩廳院總預算審核,可能細部預算才由教育部審核兩廳院。我翻翻那個PDF檔案,第四條與第五條談到怎麼用錢與受監督,這是他判斷機關屬性與職權範圍關鍵。
我的觀點,兩廳院還算國產,都是教育部的財產,只是暫由兩廳院託管(第五條)。
第二在人事。根據第22條,兩廳院有公務員身份者,還是公務員,需要考試者還是,第二十三條定義轉移時的爭議事項。已經消除先前民間對人員任用身份的爭議。

另外關於職權,
這次楊其文與陳郁秀的爭執,應該在第八與第九條,
這兩條定義董事長權限,尤其,她是可以叫他走路的,因為董事長若能動員董事會,就可任免總監。

楊的投書,刺激我去比對這份PDF版本的內容,他談了很多點,而且主張總監實權。這個我比對第九條與第十五條,
我的看法,董事會才能決定兩廳院方方針,而總監比較屬於實際執行面,如果現在董事會決定未來一年200天放國外大團的節目,總監反對無效,只能執行後向董事會報告。
方針抽象的決定,但實際執行(如預算)則由總監研擬。


總體看來,我走一遍兩廳院設置條例,我的觀點,兩廳院並非行政法人,因為行政法人的彈性,嚴格說兩廳院都沒有,人事權與預算權等去看。
另外,楊其文與陳玉秀互咬,文化界這麼『高尚』的地方,也搞得這麼難看,但是非常有啟發性。這個國家級的藝文中心,組織的方式、是否完整、權限如何,趁此可以討論。
現在兩人還是為了執行藝術爭執,若日後,為了貪污,如果今天我們都去看看設置條例,以後就不怕什麼附馬去做董事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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